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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口名簿(遷入地、遷出地)。
二、國民身分證(所有遷徙者)。
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四、未成年人遷徙,需父母共同辦理,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
五、遷入單獨立戶者應憑左列證件之一辦理:
(一)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六、委託書(請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七、遷徙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若本人親自申請換證時,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得免繳交照片。
八、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徙登記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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